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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合作经济内部的责任制形式,发包土地的集体和承包土地的农户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承包户应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不得私自转为非农用途,并应向集体交纳提留,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集体也要按合同规定向农户提供服务。

  果园、茶园、林场等,技术性强、商品率高、利益关系复杂,承包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有利于生产的发展,防止只顾眼前利益,搞掠夺性经营;(2)要兼顾集体、承包者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3)专业承包的,一般应采取投标的办法,不准个人仗权承包或入“暗股”捞取好处;(4)分户承包的,集体要制定统一的技术管理标准,并以加强服务的办法弥补分散经营的不足,也可以折股到户,办合作果园、合作茶园、合作林场。

  乡村集体企业自主权应受到尊重,同级政府不应过多干涉。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应民主推选董事会,经营者对董事会负责。要按照企业的特点完善承包制度,不宜套用农田大包干办法。承包指标除了利润外,还应包括必要的提留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小企业可以租赁或出售给个人经营。有关部门应改进税收制度和缴费制度,鼓励乡镇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技术。

  一些地方出现的承包合同纠纷要认真解决,不能长期纠缠影响生产。这类矛盾的实质是利益分配问题,处理时一定要慎重,防止简单化。少数确实属于仗权承包、侵犯群众利益的,可以修改或终止合同;属于合同不完备的要加以完善;由于承包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原承包指标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群众的要求,经过协商,对合同指标作适当调整或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当地情况,指导合作经济组织试定章程,首先要尽快拟定各种承包管理条例,使合同的签订、鉴证、兑现、变更、解除等,逐步规范化。

  对农村其他经济纠纷,民政、司法部门也要调查研究,抓紧解决。

  五、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近几年,农村除了以土地为中心的乡、村合作组织之外,为了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商品生产,农民又自愿组成了多样化的专业性的经济联合。这些新的经济联合,既突破了个体与家庭的局限性,获得适度的规模效益,又不改变财产关系、承认各自的独立利益,因而体现了自愿互利原则。这些联合,多数以懂技术,善经营的人或骨干企业为核心,能适应当地经济条件,着眼于获取经济效益,因而具有充分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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