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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

  信用合作社必须改革官办的积弊。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的前提下,民主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家银行及各级政府均不得干预其资金营运的自主权。信用社交纳准备金比例应降到与专业银行一致;存贷利率可以比照国家的基准利率,按市场资金供求状况适当浮动;业务范围可以与其他基层金融组织适当交叉。县联社的体制改革,应在保证基层信用社合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多样化试点。农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为信用社提供服务和相互代办委托业务。

  农业银行要扩大基层银行的自主权。每年农副产品收购超过上年的部分,凡属商业库存的,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凡实际上转为国家储备的,应经过批准,逐步改为由财政安排资金或者由财政实行贴息。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可以划出一部分用于贷款贴息,以便使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并用于贫困地区。试办政府专项基金组织,对投资实行项目管理,经过效益评估,以贷款形式周转使用资金。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可试办合作保险。

  四、完善双层经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

  乡、村合作组织实行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农民是满意的,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绝不搞“归大堆”,再走回头路。当前,合作组织主要是做好两件工作,一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一是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目前在乡一级,有些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了农工商联合社等机构;在村一级,有的单设合作机构,有的则由村民委员会将村合作和村自治结合为一体。不管名称如何,均应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以增强为农户服务和发展基础设施的经济实力。

  要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只要承包户按合同经营,在规定的承包期内不要变动,合同期满后.农户仍可连续承包。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了集约经营并切实增产的,可以根据承包者的要求,签定更长期的承包合同。

  长期从事别的职业,自己不耕种土地的,除已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应把承包地交回集体,或经集体同意后转包他人。

  土地承包合同应规定土地质量等级指标。承包期间整治土地,增加投资,提高了土地生产率的,土地转包时,集体或新承包户应给予相应补偿;弃耕荒芜的,要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制止滥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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