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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稳步增长的必备条件。要逐步形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种民办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实行技物结合,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延伸。要继续建设和完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抓紧落实乡镇农业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稳定农村科技队伍。各级财政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经费要逐年增加。

  各级供销社都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指导,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鉴于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组织,今后有关供销社的体制改革要同时接受农口的指导和协调。
  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使其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道路。

  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公司或龙头企业的系列化服务,把农户生产与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紧密结合,形成各种专业性商品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这是我国农业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生产转变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银行要安排贷款,重点支持有一定基础、初具规模的,特别是外向型的一体化经营组织。

  六、积极发展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对于今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加速农村现代化,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要通过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搞活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要围绕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大力开发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积极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比照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让更多的乡镇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目前多数地区的乡镇企业布局过于分散,不利于节约土地和基本建设投资,不利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发挥企业群体优势,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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