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发[1993]11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在经济体制转换和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中,农村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是农业特别是粮棉生产的比较效益降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大量耕地被占,农村资金外流,一些地方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减少,加剧了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的矛盾。中央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切实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稳步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成九十年代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实现农村小康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全面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坚持把农业放在一切经济工作的首位,逐步调整社会资金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抓住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积极性的一些紧迫问题。
一、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