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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监测与预警体系,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 科学指导脆弱区生态保育与产业发展活动,促进脆弱区的生态恢复。
  --分区推进,分类指导。按照区域生态特点,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以科技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维护生态脆弱区自然生态平衡。
  --强化监管,适度开发。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适度开发,积极引导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发展,保护和恢复脆弱区生态系统,是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明确区域分布、地理环境特点、重点生态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战略,分期分批开展,逐步推进,积极探索生态脆弱区保护的多样化模式,形成生态脆弱区保护格局。
  (三)规划期限
  规划的基准年为2008年。
  规划期为2009~2020年。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2006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3、《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5、《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
  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环发[2006]158号);
  7、《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环发[2007]165号);
  8、《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5号)。
  (五)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生态脆弱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政策保障体系、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和资源开发监管执法体系;生态脆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退化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区域可更新资源不断增值,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稳步提高;生态产业成为脆弱区的主导产业,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有序、协调,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复合系统结构基本合理,系统服务功能呈现持续、稳定态势;生态文明融入社会各个层面,民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人与自然基本和谐。
  2、阶段目标
  (1)近期(2009~2015年)目标
  明确生态脆弱区空间分布、重要生态问题及其成因和压力,初步建立起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构建生态脆弱区产业准入机制,全面限制有损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产业扩张,防止因人为过度干扰所产生新的生态退化。到2015年,生态脆弱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新增治理面积达到30%以上;生态产业示范已在生态脆弱区全面开展。
  (2)中远期(2016~2020年)目标
  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趋势已得到基本遏止,人地矛盾得到有效缓减,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健康、稳定发展状态。到2020年,生态脆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退化生态系统已得到基本恢复,可更新资源不断增值,生态产业已基本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并呈现持续、强劲的发展态势,区域生态环境已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四、规划主要任务
  (一)总体任务
  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加强生态保育,增强脆弱区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脆弱区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具体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脆弱区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根据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特点及容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发展与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宜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同时,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生态脆弱区环境友好产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研究并探索有利于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耦合模式,全面推行生态脆弱区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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