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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七条 国库司和专员办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规范系统操作,加强数据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库司和专员办应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跟踪问效制度,及时跟踪和监督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并结合账户日常管理需要,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了解并核实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规范管理情况,建立并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档案。
  第十九条 国库司和专员办在执行账户审批管理过程中,对于账户管理存在违规行为的中央预算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对于账户管理存在重大违规问题或对违规行为拒不纠正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部可直接或会同监察、人行、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其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延伸检查,并依照《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账户管理需要,财政部定期对专员办执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检查和绩效考核,加强和规范账户财政审批管理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库司和专员办应自觉接受中央预算单位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专员办应按照账户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账户管理年度总结、账户信息情况和账户年检报告,并做到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一)每年1月15日前,各专员办应将上年账户管理年度总结及相关报表,并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二)每年1月15日前,各专员办应将截至上年年底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合规、有效的账户信息情况,并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三)每年6月1日前,各专员办应将上年度账户年检报告及相关报表,并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二十三条 各专员办可根据本规程,制定辖区内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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