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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三)对于账户其他事项变更申请,国库司和专员办应对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变更报告”、“银行账户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执行相应的账户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国库司和专员办根据《办法》规定要求,及时受理、审核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撤销备案材料,包括“银行账户备案表”及相关撤户证明文本,并执行账户撤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经审批保留的有使用期限的账户,国库司和专员办应在账户到期日前1个月提示并督促中央预算单位按时办理账户撤销及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对账户审批意见存有异议时,专员办应与相关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专员办应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作出审定后将结果通知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与相关专员办。

第三章 账户年检

  第十三条 国库司和专员办应及时督促辖区内中央预算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上报年检。
  第十四条 账户年检基本工作流程和管理职责是: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年检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年检材料,应视情况要求中央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初审。经办人依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年检账户,是否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等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复审。主管处领导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材料和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查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审并签字。
  (四)审定。国库司或专员办领导对主管处上报的账户年检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五)结论下发及问题整改。主管处应根据审定的账户年检审查意见,及时向中央预算单位签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查结论》。对于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中央预算单位,应责令和督促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国库司和专员办应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完成上年度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年检结论下发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库司和专员办应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单位上报材料及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结论的登记和备查制度,妥善管理好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对账户管理涉密内容及存储介质等,要加强管理并建立安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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