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库〔2007〕53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账户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是指对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政策规范、统一协调实施。
第四条 财政部国库司(以下简称国库司)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专员办)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库司具体负责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第六条 专员办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包括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第二章 账户审批、备案
第七条 国库司和专员办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受理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审批类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包括“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基本流程和管理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