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