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
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村住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退耕还林状况,畜禽生产消费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
组织实施价格调查、城镇住户调查、城市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承办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十四)财务司。
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经费及统计系统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指导统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51名(含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国家统计局授权省级调查总队管理省以下各级调查队。各级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统计快速反应调查、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以及指导地方调查队业务等工作。
国家统计局在全国下设31个省(区、市)调查总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15个副省级城市调查队,318个市(地、州、盟)调查队,887个县(市、区、旗)调查队。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