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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推动中国统计调查体系与国际相关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衔接。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服务业统计司)。
  组织实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国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国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
  (六)工业统计司。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能源统计司。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国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司。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社会和科技统计司)。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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