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平衡电影制片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