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 [2008]11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进出口企业信誉命名和商品归类报关社会化工作。
(三)加强口岸通关业务改革的统筹协调职责,积极推动电子口岸跨部门联网应用,推动实施区域一体化通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能。
(四)完善与地方政府的联络协调机制,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实现海关信息共享。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海关工作的重大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与海关工作相关的进出口、税收、外汇等政策。
(二)承担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的责任,拟订征管制度,制定进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并组织实施和解释,组织拟订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并依法负责有关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开展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依法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三)承担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依法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负责所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缉私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管理环节的反恐、维稳、防扩散等工作。
(四)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口岸开放的总体规划并协调实施,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组织拟订电子口岸规范、规划并协调实施。
(五)负责关税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开展关税税政调研工作,对关税法律法规执法问题做出具体工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