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署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中央有关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二)法规司。
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制度、审计准则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局的审计业务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境外审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