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 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 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 , 依法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 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 , 收集分析境外疫情 , 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 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 , 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八) 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 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 ,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 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 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 , 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 ,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十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 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领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 18 个内设机构 ( 正司局级 ):
(一) 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 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 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国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计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