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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和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活动的紧急通知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是一项新政策,全国农民工培训工作刚刚起步。由于培训对象分散,组织难度大,再加上管理经验不足,制度尚待完善,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各地在自查中,要重点对农民工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监督检查是否到位、培训质量是否合格重新进行审查,排查制度漏洞和执行制度不到位的问题,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重新审核2006年、2007年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的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将实际拨付到培训机构或农民工个人的补贴资金数额报我部。

  (三)认真纠正和查处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纠正。对审批立项、管理制度、资金拨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明确制度调整和规范的措施办法,堵住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其它各类企事业单位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限期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其相关资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各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要对本系统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在自查自纠中查处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有关单位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及时的地区和部门,要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各省(区、市)自查自纠的情况请于6月3日下班前上报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驻部纪检监察机构将组织重点抽查。对达不到工作要求的省份,将会同财政部对其下半年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予以一定程度的扣减。

  三、切实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以及对其它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惠民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快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符合条件人员的审核认定,认真做好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推广,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各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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