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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2建立基础数据档案。重点城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重点监测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就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

  3定期监测。原则上每季度对重点监测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期内,重点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发生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及时反映。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应对就业人数排在前5位的行业进行监测。

  4数据采集。对企业数据可通过召开重点监测企业座谈会、深入企业直接调查、查询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走访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采集,了解企业就业人员基础数据和监测期就业人员变化情况。对城市个体经济组织的数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经济行业协会等了解,主要获得所选每个行业总体就业人员变化情况的数据。

  5形成城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监测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就业人员减少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形成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必要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形成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试点城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进行分行业汇总分析,并结合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劳动用工备案等情况,形成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7形成全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全国相关行业宏观经济情况,对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组织相关专家会商,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

  第二步:总结试点做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初步考虑在100个城市实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

  三、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的使用

  全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主要用途为:一是供系统内部分析形势和进行决策参考;二是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三是根据需要择其适当信息向社会发布。

  四、工作机制及主要职责

  1部内工作层面:由失业保险司牵头,规划财务司、培训就业司、劳动工资司、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劳动科学研究所、中国劳动学会等相关单位参加,组成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小组,共同开展工作。

  各单位主要职责是:失业保险司负责建立相关制度和组织实施,同时负责与部内相关单位的协调;规划财务司负责提供相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并负责与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培训就业司负责提供就业登记、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相关数据,并负责与地方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及协调;劳动工资司负责提供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员等相关数据,并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及协调;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处理失业动态相关数据,对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汇总分析地方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形成全国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劳动科学研究所负责建立和完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对开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中国劳动学会负责与相关专业学会及行业协会的联系协调,指导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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