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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其他事宜按《关于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处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失业保险司:姜郁,(010)84207326, 84207334(传真),jiangyu@molss.go.cn;刘明陆,84207332。

  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谈宇德,84661036,84661030(传真),tanyude33@163.com。

  附件:1、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重点城市

  2、关于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重点城市

  吉林省:长春市辽源市通化市

  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南通市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

  福建省:厦门市福州市泉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

  附件2
  关于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

  通过对部分城市重点企业因破产关闭或停业整顿、企业外迁、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造成就业人员减少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重点行业岗位流失情况,为采取预防和调控措施提供依据,并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

  二、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方法与步骤

  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

  第一步:先在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河南6省试点。

  1确定重点城市及重点监测企业。由试点省分别确定3个重点城市(确定原则:经济比较发达、用工数量较大,已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调查或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的城市。18个城市已经确定)。由重点城市分别确定30家重点监测企业(确定原则: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近期已出现或可能出现就业人员较大规模减少的企业;单位用工达到一定规模;属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有代表性的行业;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重点城市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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