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53号)
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一手抓扩大就业、一手抓调控失业”的要求,决定在6省18个城市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对更好地把握经济波动期失业变化的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调控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是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的新举措。要通过试点,在探索收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变动和岗位流失情况的有效办法,完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提出适合本地区预防和调控失业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创造新经验,为在全国范围推行这一制度打下更坚实的基础。各试点省(市)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务必把试点工作抓紧做好。
二、认真把握试点工作原则
要按照“尽快启动,力求简便;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梯次扩展,逐步完善”的工作原则,抓好试点工作。要立即部署和启动试点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所收集的数据要客观反映所选择行业、企业的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相互加以印证。要适时总结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监测的内容和方法,确保监测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落实任务、责任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监测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库,切实把各项基础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要及时形成并报送监测报告,重点城市应于10月14日前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于10月21日前向我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