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有关要求,按照《
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50号)的部署安排,现就在全国组织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就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共6页)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包括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毕业生。
重点服务对象包括:享受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一年以上且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今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的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
三、时间安排
专项活动时间为2008年9月。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前、延后或延长活动时间。承担2008年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城市,应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适当调整活动时间。
四、工作目标
(一)确保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
(二)确保活动的各类重点服务对象得到重点援助。
(三)确保登记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60%。
五、工作内容
(一)向每一位登记求职的毕业生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帮助他们了解政府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措施。
(二)通过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和召开专场招聘会,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三)做好返回原籍的毕业生失业登记和今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情况统计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他们的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