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部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司。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部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司。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