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9.品牌合作。”
(二)将
《安排》附件6第
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9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
《安排》第
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三)在
《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
十一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一条内容为:
“十一、品牌合作
双方认识到,品牌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品牌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品牌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品牌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2.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
4.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活动。”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姜 增 伟 谭 伯 源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②
部门或
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
具体承诺
| 1.澳门核数公司和核数师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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