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四》,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内地在
《安排》、《
〈安排〉补充协议》、《
〈安排〉补充协议二》、《
〈安排〉补充协议三》、《
〈安排〉补充协议四》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与采矿相关服务、人员提供与安排、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1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
《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
〈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和《
〈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五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
《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推动两地在品牌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品牌合作补充列入
《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一)将
《安排》第
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