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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姜 增 伟               曾 俊 华
  (签字)               (签字)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5年。
  2.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
  3.在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办理香港居民报考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事宜并设置专门考场,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2.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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