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争取年内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
(二)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为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商标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双方固定的联系机制,加强两地在商标注册业务和商标保护工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为推动两地在品牌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品牌合作补充列入
《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将
《安排》第
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中医药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9.品牌合作。”
2.将
《安排》附件6第
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9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
《安排》第
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在
《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
十一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一条内容为:
“十一、品牌合作
双方认识到,品牌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品牌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品牌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品牌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2.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
4.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活动。”
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会计领域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继续推动两地开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二)建筑领域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在已签署互认协议且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开展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