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
《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四》,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内地在
《安排》、《
〈安排〉补充协议》、《
〈安排〉补充协议二》、《
〈安排〉补充协议三》、《
〈安排〉补充协议四》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会计、建筑、医疗、与采矿相关服务、人员提供与安排、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17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
《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
〈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和《
〈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五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
《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