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愿意承担“三聚氰胺”检测的食品检测机构,凡条件和能力尚有欠缺的,检测机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请求技术指导,以便尽快满足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要求。
四、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负责审核所属的满足“一”中要求的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通过审核的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发布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送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将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中及时予以公布,供乳制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选择使用。
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络方式
联 系 人: 谢澄 李文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71 82262769
传 真:010-82260763 82260761
Email :xiec@cnca.gov.cn liwl@cnca.gov.cn
附件:《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附件:
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申报表
食品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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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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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检测实验室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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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的相关检测方法
| 高效液相色谱法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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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质谱法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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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质谱法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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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检测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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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检测经验或能力验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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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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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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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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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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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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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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