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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二、整理和规范财务会计资料

  各类单位的财务状况,是本次经济普查的重要内容。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该准则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颁布)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的数据,应当以其所执行制度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该制度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以经过调整后的财务报告数据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3、对于仍执行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按照分行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数据,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颁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和《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报普查表。

  4、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科学、教育、卫生、测绘、地质勘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各类基金(资金)会计制度等的核算要求,或《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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