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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厅)、财政厅(局)、统计局:

  2008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了保证普查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普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普查数据质量,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厅、局)、财政厅(局)、统计局及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基层单位规范统计基础管理工作,做好经济普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理和健全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

  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要加强单位计量、检测工作,全面检查、清理和整理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1、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须逐项检查已有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补齐漏登的项目,并按本次经济普查对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统计内容的需求,补充建立新的统计台账。

  2、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以及部分服务业企业,尽管在非普查年份建立了抽样调查制度,但统计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因此要在清理、整顿业务、财务等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包括人员、生产、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内容的统计台账。

  3、其他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本企业(单位)的业务、财务、人员、生产、能源、信息化(计算机拥有量、网上交易金额)等内容的统计台账。

  4、各法人企业还要对非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建立有关统计台账。各单位要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行有效管理,认真核定和登记其中的统计指标数值,并明确工作登记流程,将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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