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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主要新闻单位: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家普查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现将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科学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对于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地掌握经济情况,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的几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继续快速推进,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发生了新的很大变化。在新形势下,及时、准确地摸清我国境内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众多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难度很大。现在距普查的标准时点――2008年12月31日仅剩6个多月时间,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好调查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时间紧迫,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普查宣传动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普查机构的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结合各地不同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让社会各界了解经济普查、积极参与经济普查、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为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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