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一)


  第十一条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正常数量和价格之内的,该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的价格应当作为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地材料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材料或者货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西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二)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原产地申报为新西兰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交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进口时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也可以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

  (一)经海关依法审定的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的;

  (二)海关已经依法就相同货物作出原产地行政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为新西兰,该行政裁定尚未失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式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没有收到进口商、制造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的,或者新西兰海关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新西兰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有规避本办法有关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嫌疑的。

  海关认定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应当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进口货物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见附件5)。

  第二十条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并加盖“正本”字样印章;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并以英文填制;

  (三)含有包括新西兰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