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海关总署令
(第1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盛光祖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
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西兰的经贸往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新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西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
《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新西兰一方或者中国、新西兰双方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三)新西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新西兰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新西兰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新西兰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新西兰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新西兰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新西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提取或者得到该货物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应当是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九)在新西兰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新西兰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新西兰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在新西兰境内,使用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非原产材料符合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
第六条 在新西兰境内,使用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
区域价值成分=--------------------------------------×100%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新西兰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新西兰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新西兰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境内。
第八条 适用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新西兰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新西兰原产材料按照第
六条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的,该货物的原产地应当为新西兰。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二)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三)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四)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
(五)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者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
(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七)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八)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第十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在《税则》中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作为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地材料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