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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 因审计机关职能调整而实际失效。)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以下简称《审计监督规定》),明确了对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金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其它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下同),逐步实行社会审计查证制度。这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审计机关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为了更好地落实执行《审计监督规定》,现将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有企业审计查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审计查证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而未列入当年直接审计计划的国有企业,均应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鉴于目前社会审计力量不足,宜采取逐步实行的办法。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在制定国有企业审计计划时,除确定当年直接审计单位名单以外,还应同时确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的单位名单。
  须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的国有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承办审计查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名称、拟定的审计时间。审计结束后,企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查证报告。审计机关应及时检查审计查证单位的执行情况。
  中央在地方的国有企业交由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查证的名单,由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署派出机构或审计署授权的地方审计机关确定。
  国有企业审计查证工作要尽快组织实施,凡有取得认可资格社会审计组织的地方,今年第三季度要开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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