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制度在“利润”科目中设置了“专项储备粮食结算价差收入”明细科目,新制度未设此科目。根据核算的需要,企业可以增设“专储粮结算价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其结算价格高于实际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收入。
43.“专储粮结算价差支出”科目
原制度在“利润”科目设置了“专项储备粮食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新制度未设此科目。根据核算的需要,企业可以增设“专储粮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其结算价格低于实际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支出。
44.“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
原制度在“利润”科目设置了“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新制度未设这两个科目。根据核算的需要,企业可以在“经营费用”科目增设“调拨经营费收入、调拨经营费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粮食系统内调出平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应向调入方收取的调拨经营费以及企业在粮食系统内调入平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应向调出方支付的调拨经营费。
粮食价格未放开的地区,粮食企业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以及港口粮食中转站,中转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征收的中转费收入可增设“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核算。
45.“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利润分配”科目也有所调整。企业在调帐时,对于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有关经济事项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46.“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7.“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