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5.“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企业根据核算的需要,可以增设“应收补贴”科目,并设置“应收粮油差价补贴”、“应收粮油费用补贴”和“应收其他补贴”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按规定应向财政等部门申请拨补的各项粮油价差补贴、粮油费用补贴和其他补贴。调帐时,应对原“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对于1992年底以前的部分作为粮食企业挂帐的一部分,应分清责任积极处理,属于财政应补未补部分,转入“应补亏损”科目;属于应由粮食企业自补的一部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对于1993年上半年新发生的应收政策性补贴,转入增设的“应收补贴”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中。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行项目下增设“应收补贴”(7-1行)项目。
36.“政策性补贴收入”科目
原制度中的“利润”科目中设置了“政策性补贴收入”明细科目,新制度未设此科目,根据核算需要企业可以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收到财政等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各种粮油价差补贴、费用补贴和其他补贴。
企业应在“损益表”(会商02表)第21行项目下,增设“补贴收入”(21-1行)项目。
37.“应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38.“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应交利润”科目也有所调整。调帐时,应将原“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9.“待拨所属补贴”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企业可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老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旧帐。
40.“待缴所属利润”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企业可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老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旧帐。
41.“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利润”科目也有所调整。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事项一律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42.“专储粮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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