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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30.“专用拨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专用拨款”科目,调帐时,应对原“专用拨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的“粮食仓库建设拨款”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其他拨款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其资金性质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期末,“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责表”(会商01表)第75行“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反映。“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内。
  31.“银行借款”、“基建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银行借款”和“基建借款”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银行借款”、“基建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长期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32.“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和“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根据核算的需要可以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面设置“平价粮油销售收入、议价粮油销售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明细科目,或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粮油价格放开的地区,可只设“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储备粮油,应增设“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和“储备粮油销售成本”科目核算。
  33.“商品流通费”科目
  新制度将“商品流通费”科目分解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商品流通费”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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