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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应在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26.“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及第28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和“专用资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7.“特种储备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原“特种储备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28.“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上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将“统筹退休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如有余额,也应暂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法待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印发后,由我部另行规定。
  29.“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先按照10%的比例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在“应付工资”科目下单设“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其余额部分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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