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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新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2.“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3.“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调整,按照新制度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按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4.“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25.“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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