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3.“货款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内部结算中心往来”科目
新制度分别设置了“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四个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或预收)、应付(或预付)帐款,调帐时,企业应对原“货款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内部结算中心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货款结算的部分分别不同情况转入有关新科目中。
14.“其他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专项往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对原“其他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专项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其他应收款的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其中属于其他应付款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长期应付款的部分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如下明细科目:应收价外加价款、应收保护价差价款、应收议转平差价款、应收中转地进口粮差价款、应收中央计划内进口粮差价款。
15.“票据往来”和“应收票券”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科目,调帐时,应对原“票据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应收票据部分和“应收票券”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票据”科目,将属于应付票据部分转入“应付票据”科目。
16.“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7.“应上交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应上交款项”科目也有所调整,调帐时,应将原“应上交款项”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18.“应收加价款”科目
按照财政部、商业部(92)财会第31号文件的规定,原“应收加价款”科目核算企业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尚未收到的应收加价款。企业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的应收加价款收回后,取消“应收加价款”科目。因此,“应收加价款”科目一般应无余额,若有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应收未收的加价款可仍在原科目核算,应收加价款收回后,取消“应收加价款”科目。
19.“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内容与原科目基本一致,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转入新帐中。
20.“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1.“待摊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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