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品加工”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商品加工”科目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商品加工”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4.“原材料”、“燃料”、“中转物资”和“物料用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原材料”、“燃料”、“中转物资”、“物料用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5.“特种储备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特种储备物资”有所调整,调帐时,应将原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
6.“包装物”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包装物”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7.“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其摊销方法也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8.“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
9.“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0.“业务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1.“国库券”、“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
新老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了变化。原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国库券和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国库券”、“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国库券”和“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国库券”、“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国库券”、“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仍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国库券”和“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国库券”、“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国库券”、“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等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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