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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1993年6月)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粮食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国营粮食企业执行的《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指粮食商业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运入在途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未设“运入在途商品”科目,调帐时,应将原“运入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库存饲料”、“库存其他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新制度统一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粮食企业根据核算的需要可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置“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库存其他商品”明细科目,或者设置相应的一级科目进行核算(粮油价格放开的地区,可只设“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增设“储备粮油”科目,核算企业按有关规定储备的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和地方储备粮油等。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科目的余额以及“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中属于委托代销的粮油部分分别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科目或转入增设的有关一级科目中;将原“专项储备粮油”科目的余额转入“储备粮油”科目;将原“库存饲料”、“库存其他商品”科目的余额以及“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中属于委托代销的非粮油商品部分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其他商品”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库存其他商品”一级科目:将原属于国家储备粮油(甲字粮油、506粮油)部分转入“特种储备物资”科目。
  对于采用售价核算的库存其他商品,还应将原“库存其他商品”科目中“进销差价”专户的余额转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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