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中将“商品流通费”科目分解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损益”科目后,“商品流通费”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6.“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损益后,原“税金”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7.“财产损失”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分别在“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损益”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以后,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48.“营业外收支”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分解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两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损益”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9.“损益”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改为“本年利润”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损益”科目的经济事项一律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0.“国外冻结资产”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增设“其他资产”科目并设明细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国外冻结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资产”科目。填列“资产负债表”时,并入“其他长期资产”科目。
51.“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此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原“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52.“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
新制度将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长期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53.“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未设置此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通过“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或增设的“应收外汇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5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原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专户。企业应对已清理完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的差额调整“专用基金”科目;对于未清理完的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按新制度的规定,将其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