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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外贸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新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预收外汇帐款应在“预收帐款”科目设置有关明细科目或增设“预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将“预收外汇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转入增设的“预收外汇帐款”科目。
  30.“暂收款”、“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拨所属奖励补偿或补亏”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上述科目,调帐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1.“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2.“应交税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3.“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4.“外汇价差收入”和“结汇价差收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汇兑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6月末,企业应将原“外汇价差收入”和“结汇价差收支”科目的余额结转“损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35.“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6.“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先按照10%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在“应付工资”科目下单设“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其余部分,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7.“应交专项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调帐时,应将“应交专项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38.“外汇帐款结算”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外汇帐款结算应分别在“应付帐款”和“应付帐款”科目设置“应收外汇帐款”和“应付外汇帐款”明细科目或增设一级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对“外汇帐款结算”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应收外汇帐款转入“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应收外汇帐款”科目,属于应付外汇帐款转入“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应付外汇帐款”科目。
  39.“国内帐款结算”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国内帐款结算分别设置了“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和“预付帐款”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对“国内帐款结算”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及“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
  原来在“国内帐款结算”科目中核算的“易货贸易盈亏”,暂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国内帐款结算”科目还核算企业的应收退税款。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作为冲减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处理,并在“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反映。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出口退税的全面情况,企业应增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商品应收的退税款。企业应在“损益表”(会商02表)的第4行项目下增加“其中:出口退税收入”(4-1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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