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制度中,“应收票据”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应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16.“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调剂外币发生的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以及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价款,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
17.“应收奖励补偿或补亏”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此科目,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可以增设“应收补贴”科目,调帐时,将“应收奖励补偿或补亏”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补贴”科目。
18.“超亏(减盈)自补资金”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先将本科目的余额有关专用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等对冲,然后将其余部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19.“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0.“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取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的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应在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21.“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原制度中的“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对外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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