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库存代销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来的“库存代销商品”科目基本一致,转帐时,企业应将“库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6.“原材料”和“物料用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调帐时,应将“原材料”和“物料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7.“包装材料”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的“包装物”科目与原制度中的“包装材料”科目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包装材料”科目中核算的属于包装原材料的部分转入“材料物资”科目,将其余部分转入“包装物”科目。
8.“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并设置了“库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将其摊余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采用分次摊销和五五摊销法的,应将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按其实际成本与摊余价值的差额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科目,按其摊余价值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
9.“现金”、“银行存款”、“外汇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调帐时,应将“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将原“银行存款”科目中的“信用证存款”专户的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外汇存款可以在“银行存款”科目中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增设“外汇存款”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将“外汇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中的有关明细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外汇存款”科目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10.“备用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1.“票据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增加,调帐时,应将“票据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12.“预付外汇货款”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预付外汇货款应在“预付帐款”科目设明细科目或增设“预付外汇帐款”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付外汇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中,或转入增设的“预付外汇帐款”科目。
13.“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4.“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5.“应收票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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