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外贸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1993年6月)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外贸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外贸企业执行的《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外贸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在途出口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本科目,调帐时,应对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商品已到,结算帐单未到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托售商品”、“其他库存商品”、“样展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外贸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出口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库存其他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待运和发出商品”等明细科目,也可以把上述明细科目提升为一级科目使用。调帐时,应将原来的“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和“托售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将原来的“其他库存商品”、“样展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其他商品”科目。
3.“委托加工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委托加工商品”科目基本一致,转帐时,应将“委托加工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4.“进口商品采购”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外贸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本科目下分别进口商品采购和出口商品采购进行明细核算,转帐时,企业应将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