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劳动保险基金”科目。“应付劳动保险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2.“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3.“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4.“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5.“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6.“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7.“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有关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8.“分红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分红基金”科目。“分红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将其中股金分红部分,转入“应付利润”科目;将劳动分红部分,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9.“经营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经营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将“在建工程”科目中的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有关经营基金,借记“经营基金”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处理后,再将“经营基金--公积金”,“经营基金--联社基金”、“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经营基金--股金”和“经营基金--上级拔入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经营基金--联社基金”、“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经营基金--股金”和“经营基金--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应将“经营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借记“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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