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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长期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记,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结余,借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在建工程”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批准,先记“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25.“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债券”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将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
  26.“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7.“待扣税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待扣税金”科目,并且核算方法和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将“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8.“应付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9.“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在调帐时,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购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0.“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1.“应付劳动保险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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