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仍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再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仍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19.“在建工程”科目
新旧制度都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应按本规定先对本科目进行调整,再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0.“工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程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工程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21.“无形资产”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也可以继续使用旧帐。
22.“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3.“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4.“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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