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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12.“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4.“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进行调整,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中将“基本生产”科目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生产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15.“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季节性生产企业如果“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制造费用部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6.“待摊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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